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的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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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主管部门编号 | 04 |
监管部门名称 |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
监管大类 |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的监督 |
监管大类编码 | |
监管事项 | 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违反规定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监督 |
监管事项编码 | |
监管事项实施依据 | 《浙江省技术市场条例》第二十六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认定登记职能并予以公告:(一)违反规定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三)其他违反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行为。 |
监管对象 |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 |
监管部门层级 | 县级以上 |
对应的许可事项 | 无 |
许可事项编码 | 无 |
审批许可部门 | 无 |
监管措施 | 根据投诉举报开展重点检查 |
监管流程 | 制定计划-实施检查-反馈检查结果-公示 |
是否已纳入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否 |
检查比例 | 未作规定 |
检查频次 | 未作规定 |
检查方式 | 未作规定 |
对应的专项检查表 | 无 |
检查内容 | 无 |
检查结果 | 无 |
处罚事项 |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违反规定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处罚 |
处罚事项子项 | 对违反规定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处罚 |
处罚事项权力编码 | 处罚-00302-000 |
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 《浙江省技术市场条例》第二十六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认定登记职能并予以公告:(一)违反规定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三)其他违反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行为。 |
行政处罚部门 |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
量罚标准 | 一般: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严重: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是否涉及行政强制措施 | 无 |
行政强制措施名称 | 无 |
行政强制措施权力编码 | 无 |
行政强制措施法律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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