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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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处罚依据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裁量幅度 | 实施 层级 |
1 | 对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330297008000) | 【法律】 第二十八条规定: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二)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三)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电力电缆线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四)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五)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积和填埋垃圾、进行污水处理;(六)在观测线和观测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地震观测标志。 | 【法律】 | 轻微 | 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或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相关禁止的活动,未对地震观测活动和观测环境造成直接影响,在责令期限内已停止违法行为,能主动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后果的。 | 不予处罚,应当进行教育。 | 省级 市级 县级 |
一般 | 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或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相关禁止的活动,虽未造成直接影响,但违法行为被发现后,在责令期限内没有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严重 | 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或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相关禁止的活动,造成监测仪器和装置无法正常运转、监测数据不准确,监测站点功能部分丧失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部分破坏,经修复,监测设施可以正常运行的。 | 对个人和单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特别严重 | 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或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相关禁止的活动,造成监测仪器和装置损毁,监测数据中断,监测设施功能丧失,地震监测站点功能全部丧失或者地震观测环境不可恢复的。 | 对个人和单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2 | 对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330297006000) | 【法律】 | 【法律】 | 轻微 | 建设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时,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未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被发现后,在责令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应当进行教育。 | 省级 市级 县级 |
一般 | 建设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时,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未造成危害后果,但违法行为被发现后,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没有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 |||||
严重 | 建设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时,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造成地震监测站点功能部分丧失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部分破坏的。 |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 |||||
特别严重 | 建设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时,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造成地震监测站点功能全部丧失或者地震观测环境不可恢复的。 |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 |||||
3 |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及其应用的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330297007000) | 【法律】 【地方性法规】《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下列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一)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二)特大桥梁,长度大于一千米的隧道,大型、特大型火车站,一级汽车客运站,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运输机场,五万吨级以上港口工程(码头、泊位等);(三)大型水库的大坝和城市上游的一级挡水坝,装机容量一百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三十万千瓦以上的水电厂及其变电站,五百千伏以上的枢纽变电站; (四)省、设区的市广播电视中心主体工程,总发射功率大于二百千瓦的广播电视发射塔,通信枢纽的程控机主楼、应急通信指挥用房;(五)大中城市主要供电、供水、供气、输油管(网)的调度控制工程,三级以上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省、设区的市急救中心、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六)大型海洋平台,五万吨级以上大型船坞项目;(七)高度超过一百米的建筑工程,一千二百座以上影剧院、会堂,四万座以上体育场,六千座以上体育馆,属于超限建筑且单体面积超过三万平方米的商场、会展中心; (八)大型化工厂和炼油厂、重要贮油贮气工程、大型长线输油输气管道输送设施等易燃、易爆、有剧毒物质的建设工程;(九)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 | 【法律】 | 轻微 | 建设工程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或立项时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经告知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应当进行教育。 | 省级 市级 县级 |
一般 | 建设工程在工程设计前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建设工程已经完成设计,在开工建设前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90000元以上2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已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1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4 | 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违规承揽业务的行政处罚(权力编码330297004000) | 【行政法规】 | 【行政法规】 | 一般 | 违规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省级 市级 县级 |
严重 | 违规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逾期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因违法承揽业务被查处后,再次以虚假手段隐瞒其违法行为或违法所得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5 | 对建设单位未按地震动参数复核或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330297003000) | 【部门规章】 | 【部门规章】 | 轻微 | 建设工程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或立项时,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经告知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应当进行教育。 | 省级 市级 县级 |
一般 | 建设工程在工程设计前,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建设工程已经完成设计,在开工建设前,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责令限期改正,处9000元以上 2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已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责令限期改正,处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6 | 对爆破单位未按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330297001000) | 【地方性法规】 《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一次性齐发爆破用药相当于四千千克梯恩梯炸药当量以上的爆破作业,爆破单位应当在实施爆破作业四十八小时前,将爆破地点、时间以及用药量书面报告爆破作业实施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 【地方性法规】 《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爆破单位未按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爆破单位未按时限要求报告,或报告内容不符合要求,首次违法后主动改正,未造成社会影响的。 | 不予处罚,应当进行教育。 | 省级 市级 县级 |
一般 | 爆破单位未按时限要求报告,或报告内容不符合要求,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 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罚款。 | |||||
严重 | 爆破单位未按时限要求报告,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 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爆破单位未按时限要求报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 给予警告,并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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